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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运动医学协会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沈阳市运动医学协会,英文名:Shenyang sports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SYS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沈阳市运动医学协会工作者和有志于参与运动医学的个人及单位志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预防运动损伤,普及运动损伤预防知识。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81号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运动医学方面的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学术课题研究和考察活动,推动运动医学学科建设,促进学科发展与创新;
  (二)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编辑、出版运动医学领域学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 普及运动医学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培养、推荐运动医学人才;
  (四) 接受委托承担运动医学领域技术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组织举办技术展览和科研成果推广;
  (五) 接受委托承担体育赛事的各项与运动医学相关的工作;
  (六) 配合体育科研单位承担沈阳市国民体质检测、运动处方、预防运动损伤等医学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七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八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二十九 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五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六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七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八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九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五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六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七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八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九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